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投资进行商业活动,需要用到的相关资料不能直接在内地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之后才具有合法性,香港公司常见的证明有哪些呢?不同的证明又有哪些要求呢?
公司资料状况证明
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为客户调取香港公司的注册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及公司章程等,适用于作为公司自身的主体资格证明;一些特殊情况如香港公司已清盘或在境内被提出起诉,中国委托公证人亦可以为客户对香港公司作出调查,并就合法存续性和注册登记成员等讯息的查明工作出具公司现状说明的证明书。
公司董事决议证明
适用于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走进内地市场经商营运时呈交的主体及决议证明文件,为配合多变的业务发展,公司不时需要通过董事决议处理境内设立新公司、投资入股、委托内地律师处理诉讼事宜等事务。
公司需要安排至少一名董事亲自到律所办理面签公证,以确认决议的真实及合法有效性。
独资东主/合伙人决定声明
若公司属于在香港登记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即不具法人资格的无限公司),在走进内地市场时需要企业东主或合伙人就具体营商事宜或个别事项共同作出决议,并由当事人面签办理出具此类声明书。
非香港公司公证文书
若公司在海外(如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且已在香港登记为非香港公司,或海外注册公司的公司董事为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同样可以为此等公司证明主体、在香港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安排出具公证文书。
公司委托
适用于公司委托内地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处理维权事宜、委任商标代理人或其他各项业务申办领证等委托安排。可以由公司董事连同已获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授权代表提出办理,并需提供相关的董事决议为委托书的附件作支持。
法律意见书公证
适用于公司处理融资安排应国内银行需求而办理的香港律师意见,或就诉讼事宜向法院呈交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可以由香港的注册律师或大律师作出,转交中国委托公证人加以出具见证及认证律师身份的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公证一般情况需配合公司资料状况证明/公司董事决议证明一并办理,或其他合适的公证文书加以支持法律意见所涵盖的事实和内容。
见证签署法律文书证明
适用于见证个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署/共同签署文件的证明,例如签立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港的当事人在香港境内及中国委托公证人见证下签署文件的证明。
中外文译本相符证明/声明
若所需呈交的文件以外语书写(如英文),为了便利境内单位审阅及存录,可以安排由合资格的翻译公司或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协助为文件作出中文翻译本以作证明。
香港服务提供商证明 (CEPA类公证)
CEPA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而订立的协议安排,香港企业可以向香港工业贸易署申请利用CEPA优惠措施进入内地市场。中国委托公证人会协助配合企业就不同贸易范畴的申请及续期安排出具中国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