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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要关注什么?

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0日。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下称"837号令")于2026年7月1日施行之后,发改委层面对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对于正在或准备"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与居民个人而言,这份草案值得认真读一读——它直接关系到未来境外投资怎么报、报什么、什么时候报。


框架未动,细节做实

理解这份征求意见稿,要先看837号令。

837号令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共34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适用范围、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安全审查、对外投资保护和反制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角色,是把837号令的原则在发改委职责范围内拆解成可操作的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程序与法律责任。修订思路概括起来是"对标对表、问题导向、总体延续、衔接联动"。

落到具体制度上:敏感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非敏感类直接投资按3亿美元分界线分级备案的核心框架予以保留,"常规审查"被写入备案程序条文。真正发生变化的,是投资者范围、信息报告体系和法律责任。

简单说,企业办理出境审批的基本路径没变,但"报"的义务从"办一次"变成了"持续报"。


六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1.居民个人被正式纳入投资者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开展非敏感类对外直接投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部门备案。这是11号令时代"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明确不适用"的实质性突破。

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837号令授权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尚未出台。这意味着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在发改委层面"有了口子",但资金如何合规出境,仍需与外汇、商务等制度以及后续配套规则衔接。


2.境外再投资:取消3亿美元门槛

11号令下,受控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再投资,仅3亿美元及以上需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改为:只要是境内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含返程投资),一律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这对在新加坡、香港等地设有控股平台、持续滚动投资的企业集团而言,意味着合规流程需要重新梳理——过去3亿美元以下的"隐形"再投资,未来都将进入发改部门的视野。


3.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在对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等"重要前期工作"的10个工作日前,就须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前期工作情况报告。监管节点明显前移,大项目的签约节奏需要为报告留出提前量。


4.新增年度报告与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投资者须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上年度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或要求转让、处分对外投资相关资产、权益,以致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须立即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这两项是837号令"对外投资保护"条款的具体落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五十四条:年度报告中如实填报受外国组织、个人歧视性措施影响的,可请求国家发改委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禁止或限制有关外国组织、个人在境内投资、限制境内组织与个人与其交易合作等保护措施。这是从制度上为企业海外权益提供的实质性保障。


5.法律责任显著强化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 投资国家禁止类对外投资的,责令停止、处分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处中方投资额5‰–10‰罚款 

• 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或以虚假材料申请的,处中方投资额1‰–5‰罚款 

• 虚假申报、恶意分拆、贿赂欺骗等手段获核准/备案的,可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至3年禁入

• 处罚决定生效后,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

• 金融企业为非合规项目办理资金结算、融资、担保的,将被通报并由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 专业服务机构明知或应知投资者违规仍提供服务,或出具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文件的,由发改部门通报并商请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注:此处仅列举主要变化,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十二条,涵盖投资者、金融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违规情形及相应处罚,具体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6.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的豁免与例外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明确,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适用核准备案报告规定——但实施该投资后获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或单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10%整数倍的,以及国家发改委明确的其他情形,仍需按规定履行手续。


企业和个人需要考虑的方面

• 对于已在境外设有控股平台的企业

建议借正式稿出台前的窗口期,对集团内未报、错报的境外再投资项目做一次全面盘点。3亿美元门槛取消后,过往"低调"的再投资都将浮出水面。

• 对于正在洽谈大额境外投资的企业

把"前期报告10个工作日报点"嵌入签约计划,避免出现在投资承诺已作出但尚未报告的被动局面。同时,ODI是发改、商务、外汇、银行多线并行程序,取得任一部门的文件都不代表全部完成,需要统筹排期。

• 对于考虑以个人身份境外投资的企业家

目前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复杂持股架构下的口径仍待明确,现阶段宜保持审慎,待细则落地后再定方案。

• 对于在海外遭遇歧视性措施的企业

注意留存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或处分资产等证据,年度报告是主张国家层面反制的正规通道。


*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期至2026年9月20日。若贵司所在行业有共性关切,可通过发改委门户网站"意见征求"专栏提交书面意见。

本文仅基于征求意见稿文本进行分析,具体政策条款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的最终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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