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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用工合规必修课——雇员保险和强积金

许多出海企业落地香港、准备聘用第一位员工时,都会产生一个直观疑问:香港没有内地那样的"五险一金",那雇主是否就不需要为员工承担任何保障义务?

答案恰好相反。香港法例之下,雇主一旦建立雇佣关系,便有两项法定强制义务随之生效——一是工伤保障义务(雇员补偿保险),二是退休保障义务(强积金 MPF)。两项义务均属强制性规定,缺一不可,且各自的触发条件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将逐项梳理相关法规要点,协助企业主在发出录用通知之前即建立清晰的合规框架。


第一项法定强制义务:雇员补偿保险

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用以承担雇主在条例及普通法下对雇员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的补偿责任,否则不得雇用任何雇员,不论其合约期限或工作时数长短、全职或兼职、长期聘用或临时受雇。

上述法定条款中的"不论"一词涵盖三个关键维度,直接界定了该项义务的适用范围:


1、不设年龄门槛,亦不设工时门槛

• 无论雇员为17岁的学生兼职,抑或65岁以上的退休返聘人士

• 无论每周仅工作半日,抑或合约期仅一个月

• 无论聘用的是兼职本地家务助理,抑或其他短期工种

但凡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即为该雇员投保补偿保险的法定义务即告成立。此项规定与强积金所设的年龄及60日雇佣期规则截然不同,企业主在此处最容易产生认知偏差——误认为"兼职、年轻或短期雇员"无需投保,实则不然。


2、最低投保金额

需特别说明,法例规定的1亿或2亿港元仅为最低投保要求,并非雇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项下须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的限额。对于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经风险评估后投保更高额度方为审慎之选。


3、保费全额由雇主承担

雇主须承担全部保险费用,不得从雇员薪酬中扣除。

*违规后果:雇主若未依法投保雇员补偿保险,可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第二项法定强制义务:强积金

强积金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管,积金局为法定主管机关。与雇员补偿保险不同,强积金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的界限设定。


1、参保主体范围

除法定豁免情形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具体分类如下:

• 一般雇员:年满18岁至64岁、从事任何行业且连续受雇60日或以上者

• 兼职、暑期工、时薪或日薪雇员:凡年龄符合且雇佣关系连续维持达60日者,与全职雇员享有同等保障——积金局明确表示,不论实际工作日数或工作时数,雇主均须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


2、"60日"的计算规则

60日系指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佣关系存续的历日天数,而非实际出勤日数或工作时数。

举例而言,某公司于3月1日聘用一名兼职员工,每周仅在工作两日。即便该员工实际出勤次数有限,只要雇佣关系持续至4月29日(届满60日),雇主即须为其办理强积金登记。雇主亦不得通过连续签订不足60日的短期合约来规避供款义务。


3、供款计算方式

雇主须在雇员受雇首60日内为其完成强积金计划登记。供款金额按"有关入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此处存在一项企业容易误读的边界情形:当月薪低于7,100港元时,雇员本人无需供款,但雇主仍需按5%的比例缴纳。雇主不得以"雇员免供"为由免除自身的供款义务。


4、豁免参保类别

根据《强积金条例》,下列人员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 未满18岁或年满65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 家务雇员

• 自雇小贩

• 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员(如公务员、津贴及补助学校教员)

•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 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来港工作及

(1) 获准留港不超过13个月或

(2) 是某个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的成员的人士

• 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特别提示:65岁及以上仍在职的雇员,雇主及雇员双方均无须再做强制性供款,但双方可选择进行"自愿性供款"以增强退休保障。


合规风险与罚则

两项义务中任一项缺失,均可能引发法律追责:雇员补偿保险未投保,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强积金方面,对未安排登记、拖欠供款等违规行为,主管机关可征收5%附加费、提起民事追偿、处以罚款乃至刑事检控。


RICHFUL瑞丰建议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香港用工合规的"双重责任意识"应在签署首份雇佣合约之前即确立到位:

• 雇佣关系建立前:完成雇员补偿保险的投保,并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张贴保险通告;

• 雇佣关系届满60日前:完成强积金计划登记;

• 每月第10日前:按期完成强积金供款;

• 兼职或短期雇员:切勿默认"短期即无需处理",应先判断60日雇佣关系是否成立;

• 跨境雇员:雇主应审慎核定其签证准留港期限及参保身份,避免因身份界定错误而遗漏强制供款义务。

• 薪酬低于7,100港元的雇员:雇员虽免于供款,但雇主5%的供款义务不得免除

香港的用工合规体系从数量上看仅包含两项法定强制义务,然而每一项均设有精细的触发条件与边界情形。企业主在享受香港灵活雇佣制度带来的便利之际,务必将这两项"法定刚性支出"纳入用人成本的全面核算。若贵司的雇员结构较为复杂(如兼职比例偏高、跨境人员较多、薪酬层级跨度较大),建议委托专业人员,量身定制合规方案,以免在雇员补偿保险或强积金事项上因"节省小额开支"而招致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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